据新黄河,7月28日20时,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一夜市发生一起夫妻俩连续用西瓜、葡萄砸击水果摊主事件,引发网络关注。 男子砸摊主画面 9月19日,摊主父亲孟师傅告诉记者,在警方调解下,对方最终拿出近7万元钱作为摊主小孟受伤住院治疗的医药费、水果损失费、误工费及精神损失费等各方面的赔偿。事发当时,儿子小孟坐在那里一动不动,任男子连续拿十几个西瓜砸击头部。 图为现场 孟师傅称,事实上,小孟平时脾气比较暴躁,一言不合就会和人吵起来,而且当晚事发时身边摊上就有两把西瓜刀放着,但小孟控制住了自己的脾气没有反击。“幸好儿子没有还手,否则后果不能收场了。我要为他点赞。”孟师傅称。 据此前报道,7月28日当晚,水果摊贩孟某宇在路口摆摊卖西瓜。顾客范某明在挑瓜时,因为挑瓜的动作引起了摊主孟某宇的不满。三言两语之间,两人吵了起来。这时,范某明的女儿范某玲也加入争吵。双方越吵越凶,范某玲随后联系了丈夫杨某日。 杨某日赶到现场后,没有劝架,反而火上浇油——连续拿起多个西瓜,直接砸向孟某宇的头部,边砸边说“全给你买了”。范某玲也抓起葡萄朝孟某宇砸去。 周围群众见状立即报警。民警迅速赶到现场,将杨某日、范某玲抓获。经医院诊断,孟某宇头部等部位软组织挫伤。 杨某日夫妻俩被行政拘留 次日,当地警方发布通报称,该夫妻俩被行政拘留并罚款。之后,传闻该夫妻俩拘留结束后,不愿再出钱赔偿摊主,相关部门多次调解失败。 延伸阅读 近日,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一起百万豪车消费维权纠纷案例。消费者周先生花费166万元从4S店购入全新豪车后,意外发现车辆尾玻璃曾被物流公司私自更换原厂配件,遂以遭遇消费欺诈为由起诉,请求撤销与4S店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,并判令4S店“退一赔三”,赔偿498万元及赔偿购买该车支付的购置税、商业保险费、交强险、鉴定费等费用。 图为法槌 海口中院二审审理认为,消费者购买的“全新”车并非仅指车辆未被使用过,还应当保持出厂原装状态,所有零部件为生产线一次性装配完成,不得存在拆解、更换。即便更换的是原厂配件,零部件一经拆解更换,即破坏整车原装出厂状态,不符合“全新车”交易标准。尾玻璃作为车身覆盖件,其更换关乎车辆密封性、安全性及整车保值率,经营者以“原厂件更换不影响使用”抗辩,混淆了“可用”与“全新”的本质区别,法院不予支持。二审驳回4S店上诉,维持原判,判令4S店赔偿车主车辆价款10%共计16.6万元及8000元鉴定费。 提车惊喜变惊吓: 百万豪车竟藏“暗伤”? 满心欢喜提走一辆崭新汽车,周先生怎么也想不到,刚提车没几天便在后备箱角落里发现几片碎玻璃。直觉告诉他:这车,不简单。 委托第三方鉴定后,答案令人瞠目——车辆的尾玻璃被更换过。166万买的“全新”车,竟然动过“手术”。 面对质问,4S店连声喊冤:经该公司调查发现,该辆汽车在物流公司存放时,被员工不小心砸破了玻璃。物流公司私自购买“原厂玻璃”换上了,其此前根本不知情。车是新的,玻璃也是“原厂”的,这有什么问题? 面对4S店的答复,周先生怎么也想不通,认为自己受到欺诈而签订汽车销售合同,便起诉至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, 请求撤销与4S店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,并判令4S店“退一赔三”,赔偿498万元及赔偿购买该车支付的购置税、商业保险费、交强险、鉴定费等费用。 法院: “全新”车应保持出厂时的原装状态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,4S店未将案涉车辆玻璃和内饰板维修更换的情况告知周先生,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,影响了其自主选择购买权利的行使。且4S店作为专业的汽车销售公司,在与物流公司交接车辆时,应进行全面、细致的查验。故 一审法院酌情认定4S店向周先生赔偿车辆价款的10%即16.6万元及鉴定费8000元,未支持其“退一赔三”的诉讼请求。 4S店不服一审判决结果,上诉至海口中院。 海口中院经审理认为 , 消费者买的“全新”车不仅仅是指“没人开过”,而是要求车辆保持出厂时的原装状态 ——所有零部件在生产线上一次装配完成,没有任何拆解、更换。哪怕换上的是“原厂玻璃”,这辆车也不再是“原装出厂”,它的完整性已经被破坏了。尾玻璃虽系车身覆盖件,但其更换涉及密封性、安全性及整车保值率,即便更换的是原厂配件,也已破坏了车辆的原装完整性,使车辆品质偏离了合同约定的“全新”标准。经营者以“原厂件更换不影响使用”进行抗辩,混淆了“可用”与“全新”的本质区别,不应得到支持。二审判决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 “退一赔三”为何没获法院支持? 周先生主张的“退一赔三”为什么没有获得法院支持? 海口中院法官指出 ,法院“退一赔三”的惩罚性赔偿,其适用以经营者具有主观欺诈故意为前提,即销售者故意告知虚假事实或者隐瞒真实情况,使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,进而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。具体而言,构成销售欺诈,应以影响消费者缔约目的作为根本判断标准,若商品瑕疵影